财务制度

2024-04-08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章程,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基金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由理事长委托秘书长主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基金会财务收支。

 

第二章  会计核算办法

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严格按照财政部颁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进行会计核算。主要包括:

1、财务部门做好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管理好单位的各项资金,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2、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和审核财务收支。办理现金、转账、汇兑等资金结算,监督管理各项资金的使用,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防止资金的浪费、挪用和挤占。

3、严格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包括

对原始凭证合法性的审核、账务处理等财会事务。加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保证核算操作规范合法达标。

4、编制会计报表,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会计服务及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5、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各项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悉知情况。

6、负责收费票据的开据、领取、保管和核销。

 

第三章  财务岗位责任制

为规范基金会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如实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正确划分经济责任和经济利益,有效利用各项资产。财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规范财务活动,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具有从业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培训。财务人员因工作调动,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交接前应及时整理各项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办理交接手续时,按有关规定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

(一)会计岗位职责: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参与基金会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研究制定财务工作计划,定期检查、总结工作,保证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条 组织财务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按财政部、上级机关要求组织参加业务培训。

第三条 审核各项财务收支,严格执行财务制度。

第四条 协助基金会主管人员做好经费预算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负责编制年度财务预(决)算、税务及统计等财务报表,保证报表准确、及时报出。

第六条 负责记账凭证的复核工作。审核中如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经济合同、协议的情况,应拒绝受理。

第七条 照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账、结账,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八条 负责职工个人收入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每月按国家税法规定,及时缴纳国库。

第九条 负责保管银行印鉴专用章,负责购买支票及审

核支票的签发。

第十条 负责监管会计档案的完整、安全。负责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税务报表、统计报表、银行对账单和计算机软盘等会计档案资料的汇集、整理、装订、保管。分别按月、年装订成册,存入档案柜,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十一条 负责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年终进行全面清查。

第十二条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出纳岗位职责:

第一条 对原始单据进行认真审核、及时记账。对购进的办公设备审核是否有预算及领导批示。审核借款业务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如有前账未清,一般不予再借。

第二条 当日实现的收付款凭证,应按日序时编号登记,及时整理,正确记录现金收付业务,做到日清月结。发现账款不符时,应及时报告财务负责人,查明情况及时处理,不准用长款抵冲短款。

第三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保证现金、银行存款安全、完整。按规定存取现金和使用支票,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银行对账单,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情况,不签发超过银行存款金额的付款凭证。对未达账项及时核对、催报。月末填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

第四条 保证每天所需现金及时到位,不得坐支,不得“白条抵库”,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条 协助会计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四章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基金会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其他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在途货币资金等。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货币资金的运筹和管理。基金会负责人对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四条 建立货币资金岗位责任制,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有关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由一个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

第七条 基金会原则上不允许向外单位或个人借出货币资金。

第八条 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九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业务。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对业务部门的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核。对于非法支出,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业务合法但明显不合理的支出,应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货币资金收付要遵循“收有据、付有凭"的原则办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应当及时送交财务部,严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设账外账。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财务部应全部收回定额备用金借款,次年再借。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不得以白条充抵或挪用库存现金,不得用单位保险柜保管非本单位持有的现金。

 

第五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一条  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财政部财政监察专员办《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二条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

规、行政规章的规定;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一条  在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的原则下,接受国内外各界的捐赠,合理组织收入,基金会收入来源于: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或购买服务;

(三)投资的收益;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条  遵照国家相关税法的规定,接受捐赠或政府资助要签署捐赠协议、出具捐赠证明或拨款文件。

第三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来源、出资方意愿分限定性、非限定性收入分别核算,限定性收入再按各个项目进行专项核算与考核。

 

第七章  费用支出标准和审批制度

第一条  基金会费用支出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对于不同的支出,需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

(一)业务活动成本支出,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包括:

1、项目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费、专家费等;

2、为立项、执行公益项目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等;

3、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4、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固定资产费用等;

5、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发生的行政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支出和行政办公支出等。

(三)筹资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支出,是指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二条 各项支出均要求事先提出申请,经待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报销时,需经会计审核后主管领导签字,经办人签字,手续齐全后方可到出纳处领款。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条  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账目;按规定计价、计提折旧;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执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和各项管理制度;

(二)制定并实施固定资产的年度购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办理固定资产的处置上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保养、校验、

调配,保证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六)管理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防止固定资产的丢失和损坏,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条  因工作需要添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在年初提出申请,报分管资产财务的领导批准。批量购置固定资产,或购置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应报秘书长批准。

第五条 接收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交接或验收手续,财务部门依据交接单,发票或盘盈报告单等原始凭证入账。

第六条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时,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对价值较高的固定资产的转让或出售,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七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设备、汽车、房屋和建筑物等。

 

第九章  保值增值

第一条 基金会的资产保值增值是指通过对基金会可支配资产进行合理规划和运用,实现基金会资产保值增值的工作。

第二条 基金运作依照合法、安全、有效和谨慎性的原则,在保证资金的安全及必要的流动性前提下,努力提升资产管理水平,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章  票据、票证、印章管理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登记,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专用印鉴由财务负责人和会计分别保管。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编制与财务分析

财务报告是综合、系统、集中地反映基金会在某一会计

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项书面报告。应按规定准确及时的编制财务报告,并据此对基金会进行正确的财务分析与评价。

一、财务报表及报送时间

1、财务报表:

(1) 会计人员必须遵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编制对外的报表。根据下述报表种类、格式、内容、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分析编制集团内部会计报表。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任何人不得篡改或指使他人篡改报表数字。

(3) 各报表之间、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做到相互―致,勾稽关系正确,上下期报表中的有关数字应相互衔接;各期报表若编制的内容和方法上有变动,应作详细说明。

(4) 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将属于该决算期已处理完毕的会计事项,记入会计账薄的数字,经过计算,试算平衡后,编制会计报表,保证账表一致。

(5)财务报表应按规定时间上报,不得为赶报表提前结账,不得任意估计数字。

(6)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必须附会计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报告。

2、编写的主要内容包括:

(1) 业务活动收支情况;

(2)资产的结构及变动情况;

(3)资产及资产分配情况;

(4)资金变动周转情况;

(5)各项物资盘盈、盘亏、毁报及报废情况;

(6)会计核算方法变更,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程度;

(7)其他有必要说明的情况。

二、财务分析

1、财务报表的数字是静止的,只是了解经营状况的第一步,要深入了解财务经营成果,财务部门在每个会计核算期末,应对基金会的财务情况作出详细的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

根据财务报表及有的资料,首先对基金会收支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完成情况及影响的原因:

(1)资产完成情况分析

(2)成本分析

(3)资金分析

(4)财务情况的综合分析及评价指标

3、财务分析报告制度:

(1)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分析后,根据分析暴露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找出差距,提出解决及改进措施、建议,基金会组织各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贯彻意见,认真组织实施。

(2)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十二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会计管理,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中心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根据《会计法》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会计年度数据备份盘、会计核算系统软件、操作人的密码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年度财务报告、其他财务报告,报告中要有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及其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及各核算单位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二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要求

1、 凡是纳入会计核算中心进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核算中心对其所管的每个单位都应以全宗为单位编制全宗卷,按全宗号顺序排列编制全宗卷目录。全宗卷内的各种会计资料,包括账簿、凭证、清册、报表等应做到准确、齐全、规范,并应按照其固有的特点,保持会计资料期间的有机联系,反映全宗管理的历史面貌,以便于保管和利用。

2.会计档案的收集与整理。各全宗卷由核算中心记账会计负责收集、整理,并做好平时归卷工作。每月终了,要及时将当月形成的会计资料收集齐全、完整,区分全宗进行分类、立卷、卷内资料整理,案卷、卷盒封面项目的著录,案卷的装订、排列和案卷目录的编制。案卷封面和卷盒封面著录内容要齐全,不得遗漏。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移交业务部验收合格后,由档案管理人员集中入库上架,统一管理。

3、磁性介质会计资料的归档。年度终了,系统管理员将当年账簿、报表等会计电算化资料备份并详细标注,装盒交业务部归档。包括:会计年度数据备份盘;同期的操作系统、相关应用程序软件及会计核算系统软件;操作人的密码、操作日志等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磁性资料保管期限与书面资料―致。会计软件保管期截止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后五年。以磁性介质保存的会计资料,根据保管期限,由系统管理员定期复制,且应标识清楚,双份归档,异地存放。

第三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和定期保存两类。定期保存的会计档案其保存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

(一)会计凭证类

1、原始凭证、记账凭证15年。其中: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凭证永久保存。

2、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3年。

(二)会计账簿类:

1、日记账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25年。

2、明细账、总账、辅助账15年。

3、涉及外来和对私改造的会计账簿永久保存。

(三)会计报表类:

1、主要财务指标报表3年。

2、月、季度会报表15年。

3、年度会计报表永久保存。

(四)其它类:

1、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及销毁清册25年。

2、财务成本计划3年。

3、主要财务会计文件、合同、协议永久保存。

第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需查阅,须经基金会领导同意批准,方可查阅、复印。涉及到各单位机密的会计资料,除执法部门以外,其余

单位和个人不得查阅、复印查阅或复印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出境。

第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1、由基金会档案管理人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2、会计集中核算单位负责人和基金会负责人要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3、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同级档案机构、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派员监销。

4、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基金会负责人。

第六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七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移交会计档案,双方应当办理会计档案交接手续。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交接会计档案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并由交接双方的单位负责人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重要资料实行双备份,一份存档案室,另一份异地存放。做好会计档案的保密工作,遵守保密制度。